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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浙江省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标准
释义
    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的标准是交通事故和工伤发生竞合。但是对于已经发生的医疗方面费用、护理费用以及康复费等费用和已经获得相应的赔偿的,则不应当再进行重复的赔偿。也就是说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同时又被认定成为是工伤的,则对于受害者来说在申请赔偿的过程中是可以兼得的,对于在赔偿的过程中一般情况是采用互补的原则,只要是不让受害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则两者的赔偿才可以算是合理的、合法的。
    一、因车祸引起的工伤如何处理
    在同时构成工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在具体的索赔过程中,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可以互补,受害人也可以对它们进行有选择性的权利主张。在赔偿项目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受害人只能获得一份赔偿,可以是来自于交通事故肇事一方,也可以是来自于工伤保险基金或是受害人单位。而对于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交通事故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可以获得双份赔偿。
    二、工伤死亡的肇事方和工伤保险同时赔偿么
    一、遭受第三方车祸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在获得肇事方赔偿之后享有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职工遭受非本单位车辆的第三方车辆交通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被认定为工伤的,在获得交通事故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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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5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