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挂靠合同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
释义 | 工程挂靠合同无效的后果: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挂靠者与被挂靠者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仍然有效,应当认可之前的履行。 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都谁具有原告资格 (一)一般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指发包人与承包人。 (二)工程转包的诉讼主体确认。 1、转包后发生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处理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后,发生质量纠纷处理:发包人是原告,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员是共同被告,共同承担质量方面的连带责任。 (三)工程挂靠的诉讼主体确认。 1、工程欠款纠纷。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原告。若被挂靠单位不愿起诉的,实际施上人可单独起诉。 2、工程质量纠纷。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被告;两单位对质量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联合承包的诉讼主体确认: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则其他联合方应列为本案共同原被告。 (五)合作建设,合作开发的诉讼主体确认;若合作方对合作标的享有共同权益的,且合作一方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纠纷而诉讼的,其他合作建设方为共同原被告。 (六)涉及分包的主体确认:因分包单位原因致使建设单位发生损失的,建设单位叫以以总包单位为被告,直接向总包单位索赔。而总包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以有责任的分包单位为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七)产品质量侵权的主体确定: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第三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为原告,而确认对方当事人时应区分涉案工程是否已交付。在工程交付前,以承包人为被告;在工程支付后,以发包人为被告。 (八)施工人侵权的主体确认:施工期间因承包人过错致人损害,如在公共场所,道旁或地上挖坑,安装地下设施,未设明显标志和未采取安全措施致第三人损害的,以承包人为被告,而发包人不列为被告。 二、工程转包与挂靠的区别 工程转包与挂靠的区别是 1、合同关系,转包两份施工合同,挂靠一份施工合同; 2、法律关系形成时间,转包形成于转包人与发包人或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之后,挂靠形成于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或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之前; 3、合同效力,转包中转包合同无效、施工合同并不因此无效,挂靠中施工合同无效。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怎样的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主要审查以下几类: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二)没有资质得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 。在这里要特别注意区分挂靠关系与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关系。如两者之间有产权联系、有统一的财务管理、有严格而规范的人事任免和调动或聘用手续就可以认定为内部承包关系,而不认定为挂靠关系。反之,则为挂靠关系。 (三)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合同无效。 (四)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 (五)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的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六)承包人没有承揽建设工程的资质,但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七)垫资施工合同不作无效认定。当事人对垫资及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其约定利息计算标准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对垫资没有约定而实际存在垫资事实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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