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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强制清算纠纷的处理原则
释义
    根据公司强制清算制度设计的目的和初衷,结合当前审判实践中公司强制清算纠纷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妥善处理好公司强制清算纠纷,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司法介入适度原则
    公司清算能够顺利的前提是有承担清算义务的责任主体即股东的配合,并需要完整的财产账册凭证,且公司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基于清算制度的特殊性,一旦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以自行清算为主,尊重公司自治,强制清算程序启动必须慎重。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关口,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形下才启动。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应严格遵循司法介入适度原则,应当完善促进股东自行清算的相关机制,鼓励、引导股东自觉清算,要让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承担非常不利的法律后果,而自觉清算更为有利。司法介入只在特定的情形下发挥作用,一是股东陷入僵局无法开展自觉的公司清算事务,公司股东可申请法院介入公司清算;二是债权人认为公司清算比直接追究股东责任对其债权保护更为有利。
    (二)程序公正原则
    公司清算不仅仅是为了消灭公司的法律人格,了结公司法律关系,对社会和债权人的一种明确交代,更为重要的是,是在法律程序上,对公司存续期间是否实现公司人格独立和财产独立以及股东是否履行了有限责任作出界定和总结,维护全体股东和广大债权人的公平利益和社会利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因此,为了平等维护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在清算过程中必须遵循程序公正原则。在实践中,有些公司存续期间较长,经营业务复杂,债权人众多,不能全面知晓债权人或者准确知晓债权人的联系方式,这必然导致公司在清算时不能有效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致使债权人漏报债权,无法实现债权利益;公司清算时,还有很多或有债权不能解决,如已出售的商品的产品责任、已售房地产项目的保修责任等均属于清算时不能解决的或有债权情况。公司清算完毕后,如果发生产品责任或者房地产的保修责任,则相关权利人会因为公司已经清算完毕被注销后,没有责任主体,无法主张权利;另外,公司的清算公告制度存在重大弊端,不能有效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而有些投资者也往往利用公告制度的缺陷,故意装傻,将已知债权人视为未知债权人,以一纸公告应付了事,进而达到逃避承担债务的目的。因此,在强制清算纠纷中,必须严格遵循程序公正原则,应穷尽一切司法程序查明公司财产及债权债务,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司法效益原则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自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对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可以申请强制清算。目的是为了通过建立正义的程序以公平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公司财产,从而维护债权人和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各方利益主本的平衡保护。效率在公司清算程序中具有重要发地位。清算程序及时了结债权债务,释放社会资源本身就是对效率价值的最佳诠释。没有效率的清算实际上构成了对公司各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变相侵害。另一方面,因强制清算需要指定清算组,会产生昂贵的一系列清算费用,同时牵涉太多方方面面的精力。因此,在坚持效率原则的同时,还应讲求诉讼经济和效益。如果在启动前就能查明无法清算的,则不应随意启动强制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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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3: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