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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动产登记证明怎么办理
释义
    一、登记申请。
    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国土资源局所提出登记申请。
    二、提交资料。
    查询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材料、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籍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应提交本人及授权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应当提交经过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三、受理。
    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实行统一登记,将更好地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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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3:5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