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学校和学生之间不是监护关系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但仅限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并无管理不当的,学校无过错责任。 2.与肇事方有直接的责任。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