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儿媳是否有责任赡养公婆的法律义务 |
释义 | 儿媳有赡养各自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作为配偶,儿媳有协助的义务,但不包括赡养义务。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儿媳有协助丈夫履行赡养义务的义务。如果儿子不在了,儿媳就无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但法律鼓励丧偶儿媳对公婆和丧偶女婿进行赡养。儿媳不是法定的继承人,但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法律分析 子女有赡养各自父母的法定义务,儿媳(女婿)没有赡养公婆(岳父岳母)的法定义务,但作为配偶仍有协助的义务。该协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干涉对方履行赡养义务;在对方履行赡养义务时给予配合等等。 而且配偶的协助义务存在前提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某天儿子不在了,儿媳同样无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协助义务也不复存在。但法律提倡并鼓励丧偶儿媳对公婆和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进行赡养,同时对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给予法律上的保障。 一、媳妇可以不赡养男方家父母吗 儿媳妇没有义务赡养男方的父母,因此儿媳妇不赡养男方的父母,不违法。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的配偶只是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而且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是可以成为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的。 二、儿媳是否有第一顺序继承人? 儿媳不是法定的继承人。但是是丧偶儿媳在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之后,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我国法律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结语 婚姻关系是建立在互相尊重、支持和关爱的基础上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配偶有协助赡养对方的父母、子女的法定义务。但是,儿媳(女婿)没有赡养公婆(岳父岳母)的法定义务,但是仍需协助对方履行赡养义务。此外,儿媳(女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定权利,但是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儿媳(女婿)仍然需要尊重、支持和照顾对方的父母、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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