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合肥外交/公务护照办理须知的内容 1、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持用外交护照。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工作的中国政府派出的职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持用公务护照。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公民出国执行公务的,由其工作单位依照规定向外交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交部门根据需要签发外交护照或者公务护照。 3、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4、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签发范围、签发办法、有效期以及公务护照的具体类别,由外交部规定。 阅读延伸
该内容由 冯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