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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融资租赁出租人破产,出租标的如何处理?
释义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破产,所出租的标的属于债务人财产,需纳入到破产企业进行处置。2、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破产的,租赁物的归属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来确定:若租赁双方约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归承租人所有的,则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若租赁双方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无法定的权属变更事由的,则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出租人,该租赁物属于出租人破产财产。风险提示:融资租赁纠纷的注意事项:(一)注意时效问题。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一般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后,要及时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以免超过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二)注意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是否需要列为当事人,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供货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则不应当将供货人列为当事人。
    什么情形下,出租人可以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风险提示: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融资租赁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条件是什么?
    融资租赁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条件: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风险提示: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是怎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融资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欠付租金解除合同,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二)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三)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风险提示: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以房屋进行融资租赁的,出租人无须承担维修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如果房屋损坏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或者是因为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或者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免责。 风险提示:相关注意事项:1、如果该房屋是因为出租人未及时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使得房屋未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下,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而致使房屋损坏的,出租人不能免责,并应依过错程度承担一定责任。2、如果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但是出租人在出租时,对该房屋的现状有所隐瞒的,如果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的话,出租人也不能因此完全免责。
    融资租赁物是否属于承租人的破产财产?
    一般不属于,有约定除外。1、融资租赁协议的出租标的所有权为出租方。2、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破产的,租赁物的归属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来确定:若租赁双方约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归承租人所有的,则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若租赁双方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无法定的权属变更事由的,则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出租人,该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破产财产。风险提示:管理人对正在履行中的融资租赁双务合同,在法定期间内有权选择解除或继续履行。作为承租人的管理人,为促进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如果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租金,出租人则不得行使取回权,要求取回融资租赁物。当然,为保障出租人的权利,出租人可以要求管理人提供履约担保。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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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3: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