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家法定的职业病包括: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共10类132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