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在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后成为他人公司顾问? |
释义 | 签定过竞业限制的员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能成为其他公司的顾问。竞业限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知晓商业秘密的员工。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为避免滥用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应仅与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保护企业核心秘密和经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法律分析 签定过竞业限制是否能做别人公司的顾问 不能。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由于立法对竞业限制的主体问题没有规定,可能出现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过宽的现象。从而导致用人单位不论员工从事何种岗位、是何种文化程度以及是否接触到商业秘密,均一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那么这种做法就明显不妥。这使得用人单位对其利益不会造成威胁和损害的人员也给予了竞业限制,既损害了他们的劳动权利,支付了不必要的经济补偿,增加企业的成本。 为避免这种状况,如果劳动者是一般员工,在工作中不可能也不会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则企业无必要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应当只选择那些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可以达到保护企业核心秘密和经营利益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结语 合理的竞业限制协议是保护企业核心秘密和经营利益的有效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在竞争关系单位从事同类产品或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为避免不必要的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应仅与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保护企业利益的同时,确保员工的劳动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修正):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修正):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修正):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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