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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竞业限制的定义及其与竞业禁止的区别
释义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的限制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适用于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如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有所区别,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适用于董事和经理,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适用于所有员工。两者在义务性质、主体、时间和责任形式上存在差异。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在解除或者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的竞业限制合同,劳动者便可以此条款拒绝,维护合法权益。
    三、竞业限制的对象
    竞业限制并不能适用于全体员工,竞业限制的对象只能是本单位中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特别是那些技术含量高的企业中的主管人员和科技人员。一般来讲包括:
    (1)企业的技术人员,具体是技术研制、开发、利用人员;
    (2)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是董事、财务总监、经理等;
    (3)其他如办公室主任、部门经理、档案管理人员等。
    四、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区别
    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和竞业限制虽有着密切联系,但二者在实质上还是有较大区别。
    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
    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以后的若干时间。
    4、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结语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具有商业秘密的员工所约定的一项条款,禁止其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段时间内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适用于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如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与竞业禁止相比,竞业限制是一种约定性质的义务,适用范围和责任形式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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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