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是否相同? |
释义 | 法律分析: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有区别,具体是: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解除;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2.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竞业限制针对的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3.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在职人员;而竞业限制针对的是离职人员;4.竞业禁止针对的在职人员只要未离职,就-直适用; 而竞业限制针对员工的限制为离职2年以内。5、单位对竞业禁止人员不需要支付补偿;而单位对竞业限制人员在离职后必须补偿,而不是在职期间支付保密费。6、竞业禁止的生效是依据法律(只要成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而竞业限制以单位支付补偿金为生效条件,补偿金不明的,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 -50%支付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有什么区别 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的区别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以后的若干时间。4.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经营范围相同就是竞业限制吗 经营范围相同就是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版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工作岗位相同,意味着报酬一样吗?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实行“同工同酬”,是我国劳动关系法律中一项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同工同酬”存在于以下三种适用情形:(一)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二)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三)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因此,“同工同酬”并不简单地理解为相同的岗位,就要相同的报酬。即使岗位相同,劳动者自身的条件不同,劳动产出不同,劳动成果不同,劳动报酬待遇也不自然随之相同。界定同一用人单位中的同工同酬标准一般有以下三方面,一是从事相同工作,二是付出等量劳动,三是取得相同劳动业绩。以上三方面缺一不可。本纠纷中,老邢与该实业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劳动岗位、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有明确约定,因此不在“同工同酬”适用的三种法定情形内。在这种情况下,老邢能否要求与老李一样的报酬呢要作出回答,需要审视以上三个方面。即:老邢与老李是否从事相同工作,是否付出等量劳动,是否取得相同业绩。经过调解员进一步详细了解得知,老邢与老李虽然从事的工作岗位相同,但是老邢的工作态度、工作表现以及业绩综合考评结果等都不如老李,有值班记录、巡查统计表、员工年度考核表等证明。因此,该实业公司因人而异设定不同劳动报酬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对不同的岗位制定不同的薪酬政策,对同一岗位也可以根据职工的学历、资历、技能、水平、绩效的差异,设立若干等级薪酬。因此,工作岗位相同,并不意味着报酬一样。 签订竞业限制就意味着职工不可以再从事类似工作吗 现实中,的确有不少人一听说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就担心是不是与单位签订了此条款,与这个单位解除合同后就再也没有办法从事自已擅长的职业,永远丧失自已的竞争优势。其实不然,在法律上,规定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也对这一义务的持续时间做出了限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签订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已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而且该期限应是连续计算的。这也就是说,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之后,经过两年后便可重新从事类似的工作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强制规定的时间限制,如果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款时约定了比这更长的竞争限制期限,这一条款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2年竞业限制期的1年期限因为违反强制性规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而在2年内是有效的。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否则,员工仍然有权从事相关行业。当然,根据合同约定,若员工到异地与本公司不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上班也是可行的。 离职时公司的通知是否是竞业限制 离职时公司的通知并不是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共同协商签订的协议,对劳动者离职后就业进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该内容由 王玉青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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