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纪检监察常用法律法规讲解(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熟知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
释义 | 1.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熟知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政纪案件中相互协作配合的规定》《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2.纪委反腐的法律基础 纪委反腐,是党规党纪所赋予的。 要令反腐步入正轨,必须建立法治制度。纪委的办案权力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而是党规党纪所赋予的;而纪委调查党员,采取双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代问题)的手段,限制人身自由,严格来说并不合法,因此对于纪委的办案方式。 现在是容忍,但不能长期这么做。 四中全会主要议题是要「建立法治社会」,其中一个重点就是令反腐纳入法治轨道。 在持续反腐中,如何将党纪、国法厘清,相信并不是一次会议可解决的事。但如四中全会能定出一个方向、一个框架,对中国走向现代化已是了不起的贡献,才是长治久安的起点。 。 3.与纪检、监察相关的基础知识有哪些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之规定,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一、受理和初步核实 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办案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一)受理。 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经过领导批示后,造册登记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制作《初步核实呈批表》,转入初步核实阶段。 (二)初步核实。简称初核,是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核不同于一般人民来信的了解,也不同于立案后的调查。它是案件检查的一个重要的特定阶段。 1、初核的要求。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 要抓住主要矛盾、主要环节,尽快判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和严重程度,从而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维护立案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2、初核阶段的主要工作。 一是参加初核人员的确定。最低不少于二人;二是初查方案的制定;三是实施初查。 制定初核方案的内容通常包括:①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需要核实的内容。②初核的方法和步骤,包括初核的时间、范围、程序、注意要根据所反映问题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尤其是那些处于不稳定状态、随时可能流失的证据应优先收集。 ③要熟悉哪些知识法规,对照哪些要求。④需要哪些部门配合和必要的物质保障等,包括交通工具以及其它应急措施。 ⑤明确初查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工作纪律。 3、初查的实施阶段要注意的主要问题 (1)要选准初查的主要方向,抓住主要矛盾。 要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抓薄弱环节,迅速获取主要证据。譬如查受贿案件,行贿受贿相比,行贿是薄弱环节,然后再分析行贿人的薄弱环节在何处,从哪里下手更为有利?获取贪污的证据。 帐据与当事人相比,帐据是薄弱环节,因为它是客观存在的,它无法为自己辩解。 (2)要切实加强保密工作,出其不意,攻其不备。 泄密就意味着失去了主动权。泄密主要是办案人员保密观念差,疏忽大意,也有关系复杂的因素,在这方面,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3)要注意初查手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纪律检查机关通常采取8种措施调查取证。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4种措施调查取证。纪检机关的8种措施是:①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②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③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两规”);④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⑤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⑦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⑧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其中第⑥、⑦种两种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不允许在初核阶段采取。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使用的4种措施是:①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②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③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简称“两指”);④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⑷要注意收集、提取证据的及时性。有些证据时间性极强,必须抓紧时间才能争取主动。 初核结束后,要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如“关于***所犯错误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及处理建议。 参与初核人员在初核报告上签名。 (5)初核后几种情况的处理。 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要写好初查认定的违纪事实,为提请立案做准备。二是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 如批评教育、口头或书面检查、调整职务、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上级要报结果的按程序及时报结。 三是反映内容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四是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将初查情况向领导汇报后,按一定程序移送司法部门。 4、初核的时限。初核的时间规定为两个月,必要时延长一个月。 如有重大、复杂的问题,经批准后再延长。 二、立案 立案是纪检监。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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