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等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