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损害如何举证 |
释义 | 精神损害如何举证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伤残等级证明 3、证人证言等 (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需要提供的证据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伤残等级证明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要求加害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的。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 3、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 4、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A、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B、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C、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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