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始末】 2012年2月23日,谢某之子在廖某开办的托儿所因老师失职走失,被钟某绑架并致死。被告人钟某犯绑架罪被判死刑并赔偿谢某损失。后谢某以廖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廖某赔偿其精神损失。 但是,本案在审理中出现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廖某非刑事案件被告人,其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谢某可以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亲属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律师观点】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被害人或其亲属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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