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1、年满18周岁的子女或兄弟姐妹2、就业或参军的3、死亡人员原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6、失去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是说劳动能力鉴定5-7的伤残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