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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中如何认定意外事故?
释义
    法律分析:意外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与一般的交通事故的认定过程是相同的。交通事故中,交警在经过调查后,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果经过调查,发现各方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都不存在过错,同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那么,该事故会被认定为意外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交通事故人伤需要负全责吗
    在我国关于交通事故人伤,如果经过调查,一方存在过错,另一方不存在过错,则有过错的一方一般负全责。实践中其它详情是否负全责,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主要依据是什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界定责任的依据是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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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23:3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