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传的程序怎样? |
释义 | 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在还没有被羁押之前,如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有需要的,可以依法进行拘传。很多人或许对拘传并不了解,在这里简单为大家做个介绍:在刑事案件中,拘传是强制措施中强制程度最轻的一种。那么依法进行拘传的程序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拘传的程序: 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认为有需要的,案件经办人应该填写《拘传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地点也是有讲究的,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进行。那么在实际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和县的,拘传要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3、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在执行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同时应该让被拘传人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 实践中,如果出现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诸如警棍、警绳、手铐等戒具,强制到犯罪嫌疑人到案。 4、拘传时间的起算: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5、通过拘传,将被拘传人带到机关内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 6、拘传的时间: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也不得超过24小时。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拘传犯罪嫌疑人不得连续拘传,同时也不得影响被拘传人的工作和生活。 7、结束拘传: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条件的,需要变更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放回,恢复人身自由。 在实践中,如果遭遇拘传,先不要慌,依法配合调查,在过程中,如果发现执法机关违法拘传的,可以申请向上一级机关投诉和复议。而讯问结束后,执行机关有理由依法对你更改其他强制措施的,那就意味着你已经涉嫌犯罪了,这个时候我们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帮助你在涉案中,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一、刑事传唤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1、刑事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后必须使用讯问笔录、而不能使用询问笔录。对证人或不明确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适用刑事传唤。 2、刑事传唤不能异地进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是指户籍地、经常居住地。 3、传唤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 《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侦查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有没有强制力正是刑事传唤与行政传唤的一个本质区别。行政案件中没有太多的其他强制措施,但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拘传、拘留等较多可供选用的强制措施,没有必要再赋予刑事传唤强制力。 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字时,公安机关是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解决的。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时,公安机关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并没有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时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拒绝签字表明拒绝到案,刑事传唤失败,公安机关必须采取其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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