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参照我省最低工资标准 综合考虑根本医疗和根本公共卫生效劳补偿状况赐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每个乡村医生由原来的200元/月增加到300元/月,所需经费由原渠道下拨。新标准自1月1日起执行。对效劳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贫困乡村医生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乡村医生,在省级定额补助的根底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的补助,所需经费争取由省级财政列入预算,自1月1日起执行。 对于年满60周岁且从业满20周年乡村医生,已离岗或自愿办理离岗退出手续的,养老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不愿退出岗位的补贴标准仍然为每人每月80元。已离岗和办理离岗退出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除养老生活补贴以外的其他财政补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1、支持县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 2、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惠待遇; 3、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 4、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乡村诊所、普及医疗卫生知识,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