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制作监护权答辩书时,应当围绕原告在监护权起诉书中描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无法成立和无证据证明事实,然后有权解释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和对方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是在一些双方都有混合过错或违约的案件中,答辩人应该更加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以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实现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的竞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