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清算注销公司,股东是否承担责任 |
释义 |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股东将对公司注销前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公司被吊销、责令关闭或撤销等解散公司的情形出现时,公司必须立即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未按期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债权人都有权要求有限公司股东、股东会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清算组成员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公司无法清算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股东应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公司注销未清算有什么后果 对于公司存在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的情况,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公司未经清算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从而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是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因此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追究有限公司股东和股份公司控股股东的民事责任。由于股东的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如果是公司已经清算并予以注销,但清算程序、实体不合法或不当,公司在注销后仍然存在未了结的债务等,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虽已经注销也同样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责任。公司清算不合法或不当的情形,主要有未按照法定程序、方式通知债权人,未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权债务,遗漏债权债务,怠于清算导致部分账目无法查清、恶意处置财产等等。当债权人发生此种情况并发现公司已清算注销的,债权人依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清算组人员、存在过错的其他股东承担损害赔偿和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了,在这种情况下,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之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上是权利人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后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以及民事责任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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