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主动申请注销 医疗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开展执业活动,主动关停申请注销。 二、停业(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超过1年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1年的,视为歇业,必须办理注销登记。 三、不按规定申请校验 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登记机关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人员配备:诊所至少有 1 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 5 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1 名护士等。 其他设置:诊所至少设有独立诊室、处置室治疗室;建筑面积不少于 40 平方米;配齐基本设备;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注册资金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