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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政策
释义
    法律分析:我市普通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已纳入我市医保定点的三级(含三甲)、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保人员在以上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才可以享受到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为3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普通门诊统筹费用单独核算,不计入职工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支付范围。
    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等级和类型,设置差异化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具体如下: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传染和精神疾病专科医疗机构: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65%;
    (二)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55%、退休人员60%;
    (三)三级(含三甲)医疗机构: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55%。
    参保人员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通过医保信息系统进行联网直接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符合条件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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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3:3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