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扣押无主物品认领期限是多久?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七一条规定: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当事人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二、无主物物权归谁所有? 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