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后一直不能治愈怎么办 |
释义 | 伤情严重应当到治疗工伤医疗机构治疗,不是康复治疗对象。康复治疗适用于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伤病情相对稳定且有康复价值的患者,或旧伤复发有康复价值的患者。伤情严重者需等待稳定后再申请康复治疗。根据相关规定,康复住院标准适用于生命体征相对稳定、但仍有功能障碍影响自理和劳动能力的工伤患者。工伤康复对象是指工伤致残或功能障碍需要康复治疗的职工。 法律分析 伤情严重应当到治疗工伤医疗机构治疗,而不是康复治疗。康复治疗的对象,是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或者旧伤复发具有康复价值的。伤情严重不是康复治疗对象。不予批准符合法律规定,待伤情稳定之后再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人社部发〔2013〕30号一、康复住院标准康复住院标准对工伤职工由临床治疗转入康复治疗的指征进行了规范。工伤职工住院康复的一般标准是:经临床急性期治疗后,生命体征基本平稳,病情相对稳定,但仍有持续性功能障碍(如运动、感觉、言语、认知、精神、吞咽、排尿排便和性功能等障碍)而影响生活自理、劳动能力下降,仍不能回归家庭和社会,且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者,均应及早转入康复协议机构住院康复治疗。对于后遗症期病情变化出现新的功能障碍等问题并且有康复价值的,参照上述标准入院康复治疗。《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第八条康复对象是指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职工。第九条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 (一)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 (二)旧伤复发,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结语 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对于伤情严重的工伤职工,康复治疗并不适用。康复治疗适用于那些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且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人员,或者旧伤复发但仍具有康复价值的人员。对于伤情严重的情况,应当到治疗工伤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待伤情稳定后再申请康复治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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