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抵押期限到期或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不会消失,抵押权人仍可优先受偿。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相当于抵押财产的形式变换,原抵押人仍然优先受偿。抵押担保期限到期、抵押物灭失后,抵押权并不一定消失。抵押权人可以按照原抵押权的顺位,优先受偿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相当于抵押财产形式变换,原抵押人继续按原抵押权顺位成为优先受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毁损; 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请求按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给付义务人已经向抵押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 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给付义务人接到抵押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后仍然向抵押人给付的除外。 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抵押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