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韩国允许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持有双重国籍。 2010年以前外国人取得韩国国籍或者因出生在韩国而拥有双重国籍的情况,选择韩国国籍的时候,必须要“完全放弃外国国籍”。2010年修正后的国籍法规定,以提交“不行使外国国籍誓约书”代替"放弃外国国籍",从2011年1月1日起,最终可以同时保有韩国国籍及外国国籍。 韩国双重国籍适用对象: 1、外国人子女出生在韩国,在22岁以前可以对国籍保留,并且同意在22岁时做出国籍选择,并签订“在韩国内不行使另一国家国籍权利”的誓约书 2、婚姻关系维持状态中的加入韩国国籍的结婚移民者 3、对韩国国家有特殊贡献者或作为优秀外国人才的移民者 4、过去是韩国国民丧失国籍后,对韩国有特殊贡献或优秀人才认定者 5、未成年时被外国人领养,想重新恢复韩国国籍的被领养人 6、取得国外国籍并长期居住在海外的,满65岁后,永久归国并恢复国籍的海外同胞 7、并非本人意志,受海外法律及制度的制约,无法抛弃外国国籍的,总统法令指定者 8、后天非自发性双重国籍拥有者 法律依据: 韩国《国籍法》规定,持双重国籍的韩国人须在22岁以前选择一个国籍,如果选择韩国国籍,则必须放弃外国国籍。如果不做选择,会失去韩国国籍。 韩国《修订案》规定,如果以书面形式做出在韩国境内不行使外国国籍权利的承诺,则可继续拥有韩国国籍。 韩国《修订案》同时规定,在科学、经济、文化、体育等领域,能够为国家发展做出贡献的外国优秀人才,随时都可申请韩国国籍。外国人入籍韩国时,最终放弃外国国籍的期限也被延长至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