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街道社区不是政府部门,社区是按照一定人口比例和居住范畴,由城市居民按照自愿选举产生的自治机构,其不同于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属于最低一级政府。 法律客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五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