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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男子还钱忘撕借条又遭追讨
释义
    原告张某诉称,2012年11月,被告刘某以做生意为由向自己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9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被告刘某辩称,借款的实际时间是2012年1月2日,而且本人已于2013年1月2日按时归还借款及利息。还款时并不是在张某家中,张某称借条放在家里没有拿,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刘某事后就没有再追要借条,岂料张某竟然再次向自己追要所谓的欠款。即便是自己没有还款,按照真实的借款时间,该笔借款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官审理时发现,原告张某提交的借条落款的借款日期被人为裁减掉。同时,2015年2月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案外人朱某签订采石场转让协议,约定刘某和朱某将现有设备转让给张某,张某则向二人各支付8万元,其中刘某应得的8万元,张某已经给付完毕。刘某称如果自己真的没有归还张某5万元借款,张某完全可以将此款从8万元中扣除。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给原告张某出具的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一年,按照常理,该借条应当明确书写借款日期,以确定借款期限的起算时间,但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借条在借款日期部分被裁减掉,原告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所以该笔借款的日期应当按照被告刘某自认的日期确定,也即2012年1月2日。被告刘某申请的证人、银行明细对账单及采石场转让协议,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已经向原告还清借款本息。故,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对原告故意裁剪借条日期有失诚信的行为予以批评。
    一、借钱不还起诉的案例
    案情
    公诉机关:某市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
    2012年9月,罗某结识了李某。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某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某口头提出借款。李某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罗某。至案发前,罗某归还李某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
    审理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李某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在重庆做工程差钱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李某误认为罗某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挪用公款231.91万元交由罗某使用。罗某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罗某与李某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某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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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2:4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