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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庭告知证人作证义务有哪些?
释义
    法庭告知证人作证义务与权利:
    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应如实作证,出庭接受询问、质证,遵守法庭秩序,保守秘密。证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陈述权,控告权,人身自由权,要求保密权,请求保障人身安全的权利。任何知情人都需要作证,但需保密,且证人享有一系列权利。
    法律分析
    一、法庭告知证人作证义务有哪些?
    1、有作证的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证人在接到公、检、法机关的作证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到场接受询问。
    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到场的,应当事先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不能无故不到。
    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2、如实作证
    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要负法律责任。
    3、出庭接受询问、质证
    证人在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按期出庭作证。在法庭上,证人应当接受法庭的询问和各方的质证。
    4、遵守法庭秩序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要遵守法庭秩序。
    5、保守秘密
    证人对司法机关所询问的情况以及所陈述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二、证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
    证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和参与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证人,司法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对于某些聋、哑的证人,应当允许他们采用聋、哑手势提供证言。在聋、哑的证人作证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到场进行翻译。
    2、陈述权
    证人享有不受威胁地充分陈述的权利。如果经过回忆,还可以补充陈述或修正原先的证言。
    3、控告权
    对于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4、人身自由权
    证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人身自由不得随意加以限制。如果证人由于作证而受到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侮辱、诽谤及打击、报复的,有要求对行为人予以制裁的权利。
    5、要求保密权
    刑事案件的报案人或举报人,有权要求对其姓名和报案、举报的行为保守秘密。
    6、请求保障人身安全的权利
    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任何知道案件的相关情况的人有必要都是需要进行作证的。在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之后,如果有需要要求当事人出庭作证,那么当事人就需要出庭,并且如实作证。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一些案件的有关情况,但没有出最终结果之前证人需要保密。
    结语
    证人作证是法庭审判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有义务如实作证,遵守法庭秩序,保守秘密。同时,证人也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陈述权、控告权、人身自由权、要求保密权和请求保障人身安全的权利。作为法庭中的关键角色,证人的作证对案件的审理和正义的实现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应当重视并保护证人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安全、公正地履行作证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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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9:3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