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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根据水法第57条规定处理农村取水纠纷方式有哪些
释义
    可以通过诉讼、行政调解、协商解决处理农村取水纠纷。水权是一种派生权利,是从水资源所有权中派生的,以水资源使用权和收益权为核心内容,不以占有水资源为条件,不具有排他性,可以与水运权、水电权、放竹木权、养殖权、旅游观光权等数个水权同时并存。
    1.取水权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取水利用的权利。取水权属于资源利用权,属于用益物权范畴。
    2.取水权纠纷是指因取水权的归属、使用、侵权等引发的民事纠纷。
    3.取水权的主要特征是,取水权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取水权的客体是水资源,取水权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4.取水权纠纷一般应由水域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取水权转让、抵押、继承、出租等引起的纠纷区别产生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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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13:1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