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大邑县公积金提取材料 |
释义 | 法律分析:1.购房提取: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或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款专用收据以及身份证明材料和公积金联名卡等材料; 2.购买商品房: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以及身份证明材料和公积金联名卡等材料; 3.其他提取相关情况均需提交提取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公积金联名卡等材料。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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