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行使代位权有以下规定: 1、次债务人是否应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并承担举证责任; 2、二次债务代物清偿协议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 3、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4、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次处分债务人的债权; 5、代位权人有权申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合同无效; 6、使代位权,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7、债务人享有确定到期债权是成立代位权诉讼的前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