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比较及区别 |
释义 |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差异:一是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需满足两个条件,而撤销权只需满足一个条件;二是目的不同,代位权旨在保护债务人财产,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财产;三是主观过错不同,代位权不受债务人主观过错影响,撤销权要求债务人具有恶意;四是诉讼时效不同,代位权时效为3年,撤销权为1年。 法律分析 一、构成要件差异。代位权的构成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二是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存在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而撤销权的构成只需满足一个条件: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 二、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旨在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则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三、主观过错不同。在代位权中,“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即债务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并不影响代位权成立的条件。而在撤销权中,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 四、诉讼时效不同。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结语 代位权和撤销权在构成、目的、主观过错和诉讼时效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适用时需要仔细区分。代位权旨在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则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在判断代位权成立时,需要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即债务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并不影响代位权成立的条件。而撤销权则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此外,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则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在适用时需要注意这些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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