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损失赔偿需要提供医学证明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受害人精神损失的程度和后果。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社会公共事件或重大刑事案件等情形,精神损失的存在可以被认定而不需要提供医学证明。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8月18日施行)第16条规定:“需要提供医疗证明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受害人精神损失的程度和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3年11月13日施行)第43条规定:“行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应当提供医疗证明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受害人精神损失的程度和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造成人应当承担因精神损害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并可以赔偿因精神损害所造成的收入减少的损失。精神损害较重的,可以适当增加赔偿数额。”但是该法律没有明确要求提供医学证明。 综上所述,精神损失赔偿是否需要提供医学证明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医学证明或其他证据证明精神损失的程度和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