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利且后果严重的情形和以非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人格利益且后果严重的情形。精神损害赔偿只有自然人才享有的权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此项权利。 一、精神损害的排除情形: (一)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二)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三)加害给付中,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而未提起侵权之诉的,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四)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二、精神损害的非财产损害 非财产上的损害指精神或肉体上的痛苦。精神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有着同一性:一方面,两者本质上都是精神利益的丧失;另一方面,外延上都是财产上损害之外的整个范围。正如曾世雄先生所言:“离开民法典之词句,判决或学说则以精神损害称之。”有学者认为“精神损害只是非财产上的损害的一部分,比如外部名誉之损害是非财产上之损害,但是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值得注意的是“财产上之损害与非财产上之损害”与“侵害财产权与非财产权”应予以区别,侵害财产权或非财产权(人格权或身份权)各得发生财产损害及非财产损害。外部名誉对自然人而言即名誉权,指对其社会评价。外部名誉属于自然人的精神利益。“外部名誉之损害”并非“非财产上之损害”,而实质是指“侵害外部名誉”。外部名誉之损害可能发生财产损害,比如因外部名誉受损而与诺贝尔和平奖失之交臂。在这一点上,如同侵害健康权发生医疗费等财产上之损害是一样的。所以,“外部名誉之损害”不一定是非财产上之损害,也不能以之否认精神损害与非财产上之损害的同一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