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分析 |
释义 | 证据的能力和证明力决定了证据材料是否能作为定案根据。证据能力是指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资格,证明力则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上的强弱程度。法律规定了证据能力,法官根据逻辑和经验来认定证明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并不影响证人的证言能力,只是法官判断证言真实性的考量因素之一。对于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证言,需有其他证据印证方可采信。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效力取决于其真实性和证明力。 法律分析 一份证据材料,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是否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大小。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故又称作证据资格,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由法律作出规定或者由司法解释确定。证明力,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上的强弱程度,即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是否有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通常由法官基于逻辑和经验来认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根据该规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属于不能作为证人的事由。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所以,以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为由否定其证言的证据能力于法无据。 这涉及到该证言是否具有真实性和相关性,如果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无疑是具有证明力的。司法实践中,判断证人证言真实性的主要方法是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这只是法官审查证言真实性的考量因素之一。 对于和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的证言的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 (二)项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单位或者是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为案件作证。而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效力是根据其本身的真实性如何以及证明力如何才能够判断出来的。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的能力和证明力决定了其是否能成为案件定案的依据。证据能力指的是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资格,而证明力则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上的强弱程度。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并不一定不能作为证人,其证言的真实性和相关性是评判其证明力的关键。在刑事案件中,对于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需要慎重使用,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知情的单位或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证言,需要根据其真实性和证明力来判断其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