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抵押物抵押效力 |
释义 | 抵押物清单是确定抵押物抵押效力、确定抵押物范围、固定抵押物状况的唯一有效依据,是抵押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质上就是抵押合同条款。然而我行目前的信贷人员普遍对抵押物清单的作用认识不清,从而造成了抵押贷款业务中办理的抵押物清单存在一些风险隐患,存在着抵押物清单未填写抵押合同编号及抵押物清单填写不细致或清单未加盖登记机关公章的问题。 由于抵押物清单不过是抵押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当抵押物清单未填写抵押合同编号时,将使抵押物清单与抵押合同缺乏对应性,不能证明此抵押物清单所列抵押物即为抵押合同所指的抵押物;而抵押物清单填写不细致,当抵押物被人为毁损时,由于抵押设定时抵押物状况记载不清,无法分清抵押当事人的责任,从而会对抵押物处分产生直接影响;抵押物清单未加盖登记机关公章,说明某抵押物的抵押仅仅是抵押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未得到登记机关的依法确认,因此,对于以抵押物登记为抵押合同生效要件的贷款抵押将成为无效抵押,而其他类型的抵押也因未办理有效登记而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一、贷款抵押担保风险有哪些 (一)贷款抵押“优先权相对不优先”的风险。 抵押权是基于商业银行和借款人(或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它在行使顺序上位于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优先权之后。一旦法定优先权与抵押优先权在贷款案例中相遇,抵押优先权就相对不优先了,从而可能导致银行贷款债权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完全丧失担保物权的保障,即贷款债权被悬空。 (二)贷款抵押审查不力的风险。 《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有对抵押物的权属、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的法律义务,以确保抵押对贷款的保障功能能切实有效和充分地发挥。实践中银行贷款抵押审查业务操作问题众多,风险巨大。较突出的问题和风险主要有:一是权属错位悬空贷款债权;二是抵押物价值高估直接造成贷款风险;三是抵押权行使的可行性反比例地对贷款风险状况形成重大影响。 (三)签约与抵押登记的风险。 实践中,签约与抵押登记方面存在的突出风险主要有:一是贷款合同或抵押合同无效的风险;二是应登记而未登记或可不登记而未登记的风险;三是重复登记的风险;四是贷款借新还旧或贷款债权转让业务中的风险;五是房地产抵押中的“两证”风险。 (四)贷后抵押管理中的风险。 因抵押权是抵押标的物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有效设置抵押并发放贷款后,抵押物仍在抵押人的占有之下,抵押物实物存续形态、价值形态和抵押权权利维护等因素对抵押权的实际有效性和法律有效性影响甚大,抵押物管理因而面临大量风险。贷后抵押管理实务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抵押人因信用与法制观念淡薄而随意处置抵押物的风险;抵押物灭失的风险;抵押时效丧失的风险;抵押被非法裁定为无效的风险;企业改制中“债权随资产走”原则和“除权期”规则适用的风险。 (五)抵押权行使的风险。《民法典》规定的抵押权行使的协议方式(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受偿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和诉讼方式(协议不成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实际操作中都可能遇到下述难题:一是设定抵押权时行使抵押权的可行性差导致抵押权难行使的风险;二是因情况变化致抵押权行使可行性变小或消失的风险;三是在抵押权行使致抵押物转化为“抵贷资产”过程中抵押物接收、管理和处置的风险。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