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发文的标准格式 |
释义 | 政府发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我国通用的公文载体、书写、装订要求的格式一般为: 1.公文纸一般采用国内通用的16开型,推荐采用国际标准A4型,供张贴的公文用纸幅度面尺寸,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保密等级字体:一般用3号或4号黑体; 3.紧急程度字体:字体和字号与保密等级相同(3号或4号黑体); 4.文头的字体:大号黑体字、黑变体字或标准体、宋体字套色(一般为红); 5.发文字号的字体:一般采用3号或4号仿宋体; 6.签发人的字体:字体字号与发文字号相同(3号或4号仿宋体; 7.标题的字体:字体一般宋体、黑体,字号要大于正文的字号; 8.主送机关的字体:一般采用3号或4号仿宋体 ; 9.正文的字体:常用3号或4号仿宋体; 10.附件的字体:常用3号或4号仿宋体; 11.作者的字体:字体字号与正文相同(3号或4号仿宋体); 12.日期的字体:字体字号与正文相同(3号或4号仿宋体); 13.注释的字体:小于正文的的4号或小4号仿宋体; 14.主题词的字体:常用3号或4号黑体; 15.抄送机关的字体:与正文的字体字号相同(常用3号或4号仿宋体)或小一号的文字; 16.印发说明的字体:与抄送机关的字体字号相同(常用3号或4号仿宋体)或小一号的文字。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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