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988年新的军衔制颁布,正式确立了士官制度。士官也就是俗称的志愿兵。1955年颁布兵役法和军衔制是没有志愿兵的,也就没有士官制度。1988年颁布的新的军衔制度,开始实行士官制度,也就是俗称的志愿兵。士官分为两种,义务兵超期服役五年以上授予专业军士军衔,士官军校毕业的授予军士长军衔。士官每种军衔四个等级。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实行六个等级士官制度,分别是一级士官到六级士官。2009年,再次改革士官制度,从六个等级变为七个等级,从下士到一级军士长。一直沿用至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第三条 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 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