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承包土地不得改变用途。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方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的义务,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将承包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导致土地损坏或破坏生态环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