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保护国有财产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负有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和个人,如果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给国有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国有财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侵占国有财产怎么处罚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有财产的会构成贪污罪,要依据侵占财产的数额对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xx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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