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产权保护制度的含义为:将产权规则和既定产权关系结合进行组合、调节和保护的制度。且产权保护的原则是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共同参与和标本兼治的原则。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 产权制度一般包含这些内容,产权的功能包括:激励功能、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协调功能。以法权形式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 我国坚持全面保护,产权保护是非常必要的事情,同时也是规范社会的法律方式,产权制度的概念比较广泛,一般产权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实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产权制度包含为两种形式,有形产权与无形产权,无形知产当然也是非常重要的,无形产权,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商标、专利、和版权三大板块,对于无形的产权需要知识产权人对他们进行知产保护,一般通过申请、注册和登记的方式将这些无形产权的保护落实好,进而获取更多的经济价值。 法律依据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一、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坚持全面保护。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实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坚持共同参与。做到政府诚信和公众参与相结合,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增强公民产权保护观念和契约意识,强化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