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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乘客飞出车外遭货砸死 保险按第三者责任险赔
释义
    法院认为事故符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特征,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6万元货车撞击障碍物后,坐在驾驶室内的乘客飞出驾驶室,车厢内的货物在惯性作用下向前猛冲,将该乘客砸死。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是将该乘客作为乘坐人员还是第三者死亡来进行赔偿呢?日前,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法院就这起离奇的交通事故作出判决:该乘客虽为车上人员,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置身于车外,死于车下,保险公司应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向死者亲属支付了26万元理赔款。离奇事故:飞出车外被货物砸死去年7月31日,射洪县金华镇文师傅驾驶装载了20吨黄樟油的大货车(车牌号川U16172),从云南往四川宜宾行驶。当时,射洪老乡杨某和周某搭便车返回四川。当车行驶到云南省昭通市境内时,由于道路坡陡,车速较快,货车制动失灵,“砰——”的一声巨响瞬间发出,该车车头猛地撞到了公路右侧的塌方山体上。坐在驾驶室内的杨某一下子就“飞”出了挡风玻璃外,车厢内的黄樟油桶冲断货车栏板,将驾驶室冲离车体,然后冲向已“飞”出车外的杨某,将其压住,致使杨某当场死亡。文师傅和周某在车祸中受轻微伤。争论焦点:离开车身亡该如何赔?据查,车牌号为川U16172的大货车登记车主为**金安汶川分公司。去年1月,**金安公司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支公司为该车投了保,**金安公司为川U16172大货车投了交强险和机动车险,保险期至2009年1月26日止。保险合同约定:车上人员险2座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第三者不包括车上人员。“杨某虽为该车乘坐人员,但他被抛出驾驶室后,已从乘坐人员变成了第三者,然后死于车下,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第三者险进行理赔!”事故发生后,**金安公司、文师傅、死者亲属找到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支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杨某为搭乘人员,属车上人员险,不在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内。双方为此僵持不下。去年10月,杨某亲属将**金安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支公司、文师傅起诉至射洪县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给付各项赔偿费共计297329元。
    法院判决:按第三者责任险赔付射洪县人民法院仔细审查案情后认为该案罕见,于去年11月派承办法官赶赴云南展开调查。在昭通市昭阳区交警大队的配合下,他们找到了事故现场的出警人员、目击人员和搬运人员了解情况,调取证据,并依法将事故车辆从云南扣押至成都,进行财产保全。今年3月,射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杨某虽为车上乘坐人员,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置身于车外,死于车下,根据有关法律对保险合同的解释,符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特征。遂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支公司赔偿杨某亲属各种损失共26万元。判决生效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支公司支付了全部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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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4: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