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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执行拘留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释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
    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是指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但由于行为人存在某种特殊原因,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处罚不予执行的一种执行制度。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5、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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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3:4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