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 |
释义 | 1、申请低保救助的人员须具有本区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申请低保救助应提供哪些材料? 城镇居民申请低保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具体如下: 1)本人书面申请书(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4)养老金领取凭证; 5)职工家庭人员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 6)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7)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证明(同上); 8)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就业介绍或职业培训证明(同上); 9)失业人员和协保人员的劳动手册; 10)有劳动能力且在就业年龄段的失业人员与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签订的“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或“就业双向承诺书”; 11)失业人员丧劳鉴定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12)上海市残疾人员登记、评定表(区残联出具); 13)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证明(区民政部门或区法院出具); 1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农村居民申请低保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为: 1)本人书面申请书(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个人或家庭人员收入情况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城乡低保居民的收入核定应包括哪些方面? 1)各类工资、奖金、补贴、租金、农副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2)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特许权收入; 3)养老金、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 4、如何测算城乡低保家庭的救助金额? 1)城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目前400元/人、月),实行补差救助; 2)农村: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目前3200元/人、年),实行补差救助。 5、在哪些情况下原则上不予救助? 1)拥有价值超过3000元以上的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如自备车等非生活必需品。 2)金银首饰折合现金和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现金累计人均超过本地区平均水平的。 3)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有关规定,住房成新率达70%以上尚可居住,且居住条件较好,为改善居住条件而自行购买商品房的。 4)子女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私立学校的。 5)家庭人均水、电、通信等支出明显超过上年度本区居民月人均消费水平的,或饲养高档宠物的。 6)在申请和接受社会救助期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安置、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2次以上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镇有关部门组织的社区公益性活动每月2次以上的;在获得救助期间参加赌博、吸毒等不正当活动的;或违法犯罪的。 7)凡经公示后,群众对救助对象提出异议,经调查确属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6、对处于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救助有什么要求? 对处于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要支持、鼓励其自助自立,自找出路。但对办理劳动手册后,经过劳动部门职业培训,并签订就业援助承诺书或就业双向承诺书,虽经多次职业介绍,但非个人原因仍无找到工作(《劳动手册》上须有记载),其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低保救助。 7、怎样对低保救助家庭实行动态管理? 救助对象个人或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或接到复审通知时,应主动向救助所申报,镇救助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低保救助家庭进行复审,一般每年2次。对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对象,每季度复审一次。救助协理员会定期对救助对象进行走访调查,并做好记录,经复审后救助金有变化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即办理中止手续。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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