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泰州市城市管理办法 |
释义 | 城市治理,是指为了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满足社会生产生活需要,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城市治理相关部门依法对市政设施、交通运行、人居环境、应急处置、公共秩序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组织、监管和服务,以及社会公众支持、参与城市相关公共事务和秩序管理的活动。 称城市治理相关部门是指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财政、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民政、民族宗教、商务、旅游、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在城市治理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城市治理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共同治理的原则。城市治理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共同治理的原则。 治理权限;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城市治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本区域内城市治理的具体工作,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开展城市治理工作。 城市治理相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治违法建设工作,依法履行违法建设查处职责: 1、城市管理部门或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依法查处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 2、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农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 3、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4、水利部门依法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侵占住宅公共空间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 第十一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工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防治违法建设指导协调机构,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听取防治违法建设工作情况汇报,掌握违法建设防治动态,提出防治违法建设的要求; (二)指导协调解决防治违法建设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 (三)指导协调重大、复杂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 (四)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防治违法建设重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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