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合伙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六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