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人死亡 附带民事诉讼 |
释义 |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死亡 1、刑事附带民事虽与刑事部分一同审理,但毕竟不能等同于刑事责任。既然已经取得了取保候审,只要不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就不应取消其候审资格。不积极赔偿不属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情形,故不应以其理由取消取保候审资格; 2、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且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债权人也可以积极主动去查找对方财产线索,协助执行; 3、有期徒刑的减刑的程序由刑罚执行机关呈报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查询罪犯的执行情况可以向监狱也可以向中院提出。 一、第一被告人死亡,中止诉讼时限能多久? 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中止诉讼,并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虽然没有规定具体时间,但不应该说没有时限,因为人民法院只要将通知发给死者继承人,收到继承人的表态即可.可以参照有关送达的规定.你可以向法院领导反映情况. 二、被告人死亡裁定终止审理对被告人财产的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死亡而裁定终止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二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而裁定终止审理,或者被告人脱逃而裁定中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没收财产方式 1、选科式。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既可以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适用其它刑罚,由法官酌情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这里,没收财产与罚金可以选其一而判处,如果选择了没收财产,则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2、并科式,即在对犯罪人科处生命刑或自由刑同时判处没收财产。我国刑法分则对没收财产在多数情况下作了并科规定,这种方式又可根据是否必须科处没收财产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必并制,指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必须同时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是得并制,指在判处其它刑罚的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这里,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没收财产。 三、被告人死亡判决书自动失效吗 被告人意外死亡的,判决书不会自动失效,按照正常程序走,执行,不受影响。 判决书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的判决书在15日内没有上诉;一审裁定书在10日内没有上诉的即生效。二审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无论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还是作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其作出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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